辦 法 規 章 / REGULATIONS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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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定
第一條 修業及休學年限: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修業學分:須修畢至少 30 學分,包括必修26學分(含研究倫理0學分,博士論文 12 學分)、選修至少修畢4學分 (非醫師身份(非MD)學生須修習由本學程或指導教授指定之一門 2 學分選修課程)。選修課程須修習本學程必選修科目表羅列課程始認可為畢業學分。非學程列表課程之學分,則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學分修習以第一、二年為原則,修滿方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三條 專題研究 (Rotation)規定:
一、專題研究(Rotation)為必修 2 學分,於第二學年上學期結束前選擇 2-3 個單位完成 96 小時實習,其中每一實驗室需實習至少 48 小時。
二、實習開始前,由學生及教師雙方簽署同意書,並先行瀏覽評量表各項目,雙方簽名後即確認其權利與義務。實習結束時由教師填寫完成評量表,評量學生是否通過。
三、專題研究(Rotation)可由 8 月暑假開始進行,專題研究(Rotation)將以打分數決定是否通過。
四、醫師身份(MD)學生須修習 2 學分之實驗室實習(Lab Rotation)(含臨床試驗實務),非醫師身份(非MD)學生須修習 1 學分實驗室實習(Lab Rotation)、1 學分臨床實習(Clinical Rotation) (包括學生須跟隨臨床教授去巡房,增加臨床經驗並認識臨床的流程等)。
五、非醫師身份(非MD)學生可依專長領域選擇臨床實習(Clinical Rotation);臨床實習(Clinical Rotation)由臨床教授負責授課,決定該堂課內容(例如:門診或病房)。
第四條 指導教授:
一、學生得自行選擇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二至三名,其中需包含本學程或國際轉譯科學博士學程專任師資一名及中央研究院師資一名共同指導,研究內容與性質應相近。研究主題由指導教授決定。
二、指導教授應於第二學年上學期結束前選定,並簽署「指導教授同意書」,確認教授與學生間的權利與義務。
三、若學生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指導教授,則無法繼續請領獎 學金。
第五條 論文輔導委員會:
一、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上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由指導教授組成論文輔導委員會,此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並由本學程主任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 論文輔導委員會須於每學年進度報告後,將相關意見彙整交予本學程備查。
三、如有更換指導教授情形,須於一年內組成新的論文輔導委員會。
第六條 資格考相關規定
一、博士資格考試召集委員會之組成:成立跨校博士資格考試委員會,綜理考試委員相關事宜。由中央研究院暨各合作大學學程教務委員會各推薦一名組成,任期三年,並推舉一人為召集人。
二、資格考試委員之組成: 由博士資格考試召集委員會依據考生論文研究主題推薦職等為助研究員或助理教授(含)以上之五位具相關專長之老師為資格考試委員,並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位為學程內專任老師,至少一位為非學程內老師。
(一)考試委員不得含該生之論文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
(二)考試委員須簽訂保密合約。
(三)指導教授可提出迴避名單並敘述其具體原因。
三、考試資格:已修畢必、選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達及格標準,並完成所有階段之Rotation者須由指導教授簽署申請表參加考試。
四、應繳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含指導教授簽名)乙份。
(二)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五、資格考核方式:撰寫並答辯研究計劃,考試共分為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考生需繳交一頁之研究計劃題目及大綱,由博士資格考試召集委員會審核。研究計劃需邏輯清晰具體可行。博士資格考試召集委員會認定通過第一階段後,通知考生進行第二階段。
(二)第二階段:考生依據所繳交的題目及大綱,並參考學程內所提供的範例寫成完整之研究計劃,於口試前一週繳交給資格考試委員。由召集人通知考生進行第三階段口試,並確定考試時間及地點。
(三)第三階段:口試。口試時由考生答辯研究計劃,口試範圍並不侷限於研究計劃本身。資格考口試通過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不通過者須在三個月內根據資格考試委員的決議修改研究計劃重新口試。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六、第三學年開學前應完成資格考,如有特殊原因可申請延期考試,但須在三年級上學期結束前完成。
第七條 博士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一、學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依本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修訂本學程之應修課目及學分。
(二)已完成論文初稿。
(三)學生需先通過資格考核,並以第一作者發表 SCI 或 EI 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及行政老師、學程主任同意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二、博士論文發表於 SCI 或 EI 期刊之相關規定:
(一)論文發表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有1篇論文影響因子 (Impact Factor)≧5,且以單一第一作者發表與本學程研究發展相關領域之原始論文。
2.至少有2篇論文歸類該類別之前50%,且以單一第一作者發表與本學程研究發展相關領域之原始論文。
3.以相同貢獻(equal contribution)方式與他人並列論文第一作者時,該篇論文之論文影響因子 (Impact Factor)須除以共同第一作者數,所得篇數總商數論文影響因子 (Impact Factor)≧5 者,方可提出申請。
(二)學生發表之論文須以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The Ph.D. Program for Translational Medicine, College of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and Academia Sinica) 之名義發表,且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名稱須放在第一位,始得以計算。
(三)論文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須為該篇論文之通訊作者。著作內容必須具基礎內涵及連貫性,且須與博士論文內容相符合。
三、博士論文初審:
(一)繳交資料:
1.修業成績證明。
2.博士論文初稿。
3.SCI paper 抽印本或接受函。
4.指導教授核可之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
(二)由行政老師進行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四、學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填妥博士學位考試申請資料,並檢附論文初稿及摘要。
五、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五至九名為委員,經本學程主任同意後,送請院長圈選,其中校外委員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且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評分達七十分方為通過。
(二)學位考試通過,彙整委員意見及修改論文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依本校學位考試審查流程及畢業離校程序辦理,報校核發學位證書。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本國博士研究生專心學習、致力學術研究,提升學術水準,特訂定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之獎勵處理原則。
第二條
一、非 MD 學生,本院提供第一年及第二年獎學金,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32,000 元整;第三年起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給付之。獎助期間須全時間投入研究。
二、MD 類學生(一)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資格之學士1. 第一年: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提供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0,000 元,獎助期間至少 80%時間投入研究,於醫院服務每週不超過 2 個 0.5 天(時段)。(投入研究時間定義:週一至週五白天(上午與下午),及週六上午,共 11 個時段。)2. 第二年:以下方案擇一從之
方案 1:維持 80%時間投入研究,獎助學金比照第一年核發。方案 2:經兩位指導教授同意(無指導教授則由學程主任同意),研究時間降至 60%,於醫院服務每週不超過 4 個 0.5 天(時段),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提供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60,000 元。3. 第三年起:以下方案擇一從之方案 1:維持 80%時間投入研究,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支付32,000 元,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支付 48,000 元,持續至第四年為止。第五年起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支付,數額由指導教授決定。方案 2:經兩位指導教授同意,研究時間降至 60%,於醫院服2務每週不超過 4 個 0.5 天(時段),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支付32,000 元,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支付 28,000 元,持續到第四年為止。第五年起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支付,數額由指導教授決定。4. 接受此類獎助金者,於獲得博士學位後,與原服務機關(構)之權利義務逕依原服務機關(構)規定辦理。(二)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之學士1. 第一年: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提供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60,000 元,獎助期間須全時間投入研究。2. 第二年:以下方案擇一從之方案 1:維持全時間投入研究,獎助學金比照第一年核發。方案 2:經兩位指導教授同意(無指導教授則由學程主任同意),研究時間降至 60%,於醫院服務每週不超過 4 個 0.5 天(時段),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提供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40,000 元。3. 第三年起:以下方案擇一從之
方案 1:維持全時間投入研究,由指導教授研究計畫支付32,000 元,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支付 28,000 元,持續至第四
年為止。第五年起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支付,數額由指導教授決定。
方案 2:經兩位指導教授同意,研究時間降至 60%,於醫院服務每週不超過 4 個 0.5 天(時段),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支付32,000 元,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支付 8,000 元,持續到第四年為止。第五年起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支付,數額由指導教授決定。
第三條 非 MD 學生獎學金支給標準,將依據「中央研究院獎助學金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第四條 依據「中央研究院獎助醫學士、牙醫學士進修博士實施要點」第六條規定,MD 學生申請該獎學金通過者,不得再申請其他獎學金。
第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獎學金調整原則如下 :
一、未能於各校規定期限前選定雙方指導老師,則無法繼續修習本學程,獎學金終止。
二、MD 類學生未能於本院師資中選定主指導老師進行基礎研究,校方共同指導老師進行臨床醫學研究,本院轉譯醫學研究計畫停止補助第三至四年獎學金。
三、未能於各校規定期限前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不得繼續修習本學程,獎學金終止。
四、獲得獎勵之學生,獎勵期間應修讀本學程必修(必選修)課程,且必修(必選修)科目不得有任一科目成績低於 70 分(不含)。考評不符上述標準時,立即停發下一學期之獎助學金。
第六條 申請單位 :
一、非 MD 學生請至中研院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辦公室辦理獎學金申請事宜。
二、MD 學生請至中研院轉譯醫學計畫辦理獎學金申請事宜。
第七條 補助研究生獎學金依規定編列預算,惟遭立法院凍結或刪減者,
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獎勵處理原則經學程會議通過後實施